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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评价中补充数据接受标准研究——以对“先申请制”内涵的反思为中心
《广东省展会专利保护办法》全文
为了加强展会专利保护,维护展会秩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东省专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四十三条,展会主办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设立展会专利投诉处理机构的;(二)拒绝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未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禁止展出的参展项目采取措施的;(三)经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投诉,拒绝出具相关事实证明,或者拒绝配合公证机关进行取证的;(四)拒绝行政和司法机关调取投诉案卷,拒绝当事人查阅、复印涉案投诉案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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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评价中补充数据接受标准研究——以对“先申请制”内涵的反思为中心
我国近年来确立了补充数据的接受标准为“证明的技术效果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并在实践中逐步明晰了相关规则,具有积极意义。但该标准对于申请人过于严格,可能导致部分有价值的发明创造不合理地进入公有领域。该标准基于“先申请制”的理论基础也存在可商榷的余地。本文从理论上对创造性评价中补充数据的接受标准进行了探讨,但法律适用“经常意味着妥协,即在理想与现实、立法与实际等之间进行妥协,既追求理想,又不罔顾现实;既遵从立法,又恰当地和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我国对于创造性评价中补充数据的具体接受标准应结合立法、理论、现实等因素综合审慎考虑,方可得出妥当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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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产业,“明珠”待生辉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我们不仅要在产业政策上扶持机器人产业,更要在服务层面提前布局。在这一点上,深圳其实已经先行一步。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已经为诸如汽车自动驾驶、无人机等产业发展可能带来的社会治理难题提前进行了法治规范。这些法治化的规范措施,也反过来大大促进了相关产业发展。当机器人步入社会,成为重要的劳动力,甚至成为社会生活的一员,怎样让机器人更好地造福人类和社会,是我们需要更深入思考的问题。发展新质生产力,以科技创新“硬核力”实现更高能级发展,拥有机器人的明天,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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