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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讯问答] 国资委监管企业招标投标合规管理问答(12~20)

   日期:2024-05-12 10:41:3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本站编辑    浏览:57    评论:0    

十二、适用公开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原则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属于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十三、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有哪些?

除法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企业自主确定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

法定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除外的项目是否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可由国有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情况确定。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十四、国有企业可以建立合格供应商库吗?

我国法律并未直接针对国有企业合格供应商库的建立和使用进行规定,结合《招标投标法》关于邀请招标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可以建立行业合格供应商库。但在实践中,应注意:

(一)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及虽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根据国有企业内部规定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招标人应以公开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二)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从行业供应商库(即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内部的合规管理制度明确行业供应商库的建立和维护、邀请对象选择的具体标准。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三款。


十五、国有企业如何区分适用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国有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适用自行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一)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全过程所有事项。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所谓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包括投资咨询师、项目管理师、工程造价师、招标师、专业工程师、会计师等,或具有相同专业水平和类似项目工作经验、业绩的专业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机构备案。

(二)代理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的能力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也可以将全部或部分招标事宜委托给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为其办理招标事宜,法律不要求所有招标活动都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有权自行决定具体委托哪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后,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招标人为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为受托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十六、国有企业如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法律不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国有企业可以自行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但是所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其必须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十七、一般招标程序是什么?

一般来说,完整的公开招标流程包括:

(一)项目立项;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如适用)、招标文件;

(三)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如适用)

(四)资格预审;(如适用)

(五)发布招标公告并发售招标文件;

(六)接受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标专家;

(八)开标;

(九)评标;

(十)定标;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合同签约;


十八、采取资格预审进行招标的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资格预审方式适合于技术难度较大或投标文件编制费用较高、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的招标项目。一般来说,资格预审的程序包括: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澄清与修改;

(四)投标申请人编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资格预审机构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并通知。

资格预审过程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如下:

(一)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既是指导投标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依据,也是资格预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依据。资格预审主要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组织机构、营业状态、财务状况、类似项目经验、信誉和生产资源情况等进行审查。以《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为例,其第二十条规定了,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资格预审公告的编制要求和发布媒介?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注:此处应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原文应为笔误)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可以参照上述内容编制资格预审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依法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发布;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可以在国家指定媒介或招标人自主指定媒介发布。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及澄清与修改的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虽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发售期为日历日,但招标人不得故意利用节假日(特别是发售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否则将在事实上构成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后,招标人可能需要对已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四)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中有含混不清、自相矛盾或错误遗漏的问题,或存在“倾向性”,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实行歧视待遇,或对资格预审文件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资格条件变化的处理

资格预审通过后,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其投标无效。投标人将有关变化及时告知招标人。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十九、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作为投标人准备投标和参加投标以及评标委员会评标的依据,应当明确完整的招标程序、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以及拟订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当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为出发点;

(二)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具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应当载明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招标文件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例如: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按规定使用标准文本。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二十、如何做好招标的保密工作?

招标活动中需要保密事项主要包括:标底、潜在投标人名称及数量、投标文件内容、评标专家和评标小组成员名单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及评标过程。招标人首先应做好内部保密工作,相关保密信息只能由有关工作人员掌握,不得向与招标活动无关的其他人员或投标人等相关人员泄露,与招标活动保密信息有关的所有文件应当由专人保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应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法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往期回顾:

[标讯问答] 国资委监管企业招标投标合规管理问答(节选5问)

[标讯问答] 国资委监管企业招标投标合规管理问答(7~11)


本文章转载自酒泉国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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